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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1)谢有与嵇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嵇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谢有,男,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嵇文学,男,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诉被告嵇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的工程款258,73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给被告嵇文学的工程款258,730.00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东环城路以西,珠海路以北,威海路以南福临家园东区82[幢]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