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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2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杨啸尘与被执行人束猛、宣城市宏达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04-1号申请执行人杨啸尘,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束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宏达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束家寿,该纸箱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啸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束猛、宣城市宏达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束猛、宣城市宏达纸箱厂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啸尘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650元、保全费670元、执行费82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束猛、宣城市宏达纸箱厂在银行均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束猛、宣城市宏达纸箱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3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