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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调确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岳进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进,彭海岳,樊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温永调确字第50号申请人:岳进。申请人:彭海岳��申请人:樊春辉。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岳进与申请人彭海岳、樊春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盛向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岳进、彭海岳、樊春辉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17日经永嘉县桥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彭海岳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岳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7000元;二、申请人樊春辉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岳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向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惠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