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郑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田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龙,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树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