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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俞永春,万正军,徐照新,帅亚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经知裁判文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照新,帅亚芹,俞永春,万正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宋体华文中宋仿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照新。上诉人(原审被告)帅亚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永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正军。上诉人徐照新、帅亚芹因与被上诉人俞永春、万正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都市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照新、帅亚芹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照新、帅亚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照新、帅亚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徐照新、帅亚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