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余祥庆与王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祥庆,王焕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19号原告余祥庆,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市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焕昌,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原告余祥庆与被告王焕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恩 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