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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12-21

案件名称

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4号3-215室。法定代表人:邹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女,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法定代表人:刘灿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沙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灿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正,男,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津科维尔净制造有限公司、荆州市津奉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1元,减半收取95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01元,由原告武汉睿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仁文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周 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