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忠琳、张倩,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家斌。申请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2012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授信400万元循环贷款,并由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与土地进行查封,同时提供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天河路3#厂房B区103-603(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65157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天河路3#厂房B区102-602(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10165158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地号为n18065,权证字号:合庐阳国用(2007)第030号项下C、D地块,面积为814.8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四、对担保财产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222号(权证字号:长丰县房权证房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望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