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司徒伟锋,王文英,司徒东海,甄挺活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司徒伟锋,王文英,司徒东海,甄挺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蔡良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司徒伟锋,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英,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司徒东海,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甄挺活,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司徒伟锋、王文英、司徒东海、甄挺活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开法民二初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司徒伟锋、王文英应偿还借款13281.18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5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司徒东海、甄挺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交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司徒伟锋、王文英、司徒东海、甄挺活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财产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国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