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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永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