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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蒙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清、杨振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明清,杨振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蒙初字第89-1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组织机构代码18687997-2。法定代表人杨坤忠,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明清,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504282010。被告杨振湘,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104212013。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明清、杨振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明清、杨振湘在银行的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振湘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澧县支行的存款10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