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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勇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长洋、吴良仲,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林绍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昌庆、罗燕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辉房产”)与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长洋、吴良仲、被告委托代理人管昌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辉房产诉称:原告开发建设的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与被告开发的金色蓝庭项目相邻,相邻部分用地存在7米至15米的高差,前者高后者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于2011年4月起擅自挖掘、占用原告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用地563平方米,延续至今。根据永安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设计方案,被告擅自挖掘、占用的土地系用于建设小区居民通道、消防通道及绿化带等。该土地被占用、边坡开挖后致土体破坏,严重危及项目建设安全。现原告无法进行该小区主要道路的修建,造成经济适用房项目业主今后无法通行,影响业主日常生活和消防使用要求。同时,由于项目绿地建设面积减少,绿地率达不到规划验收标准,极大降低了小区的居住品质。参照永安市含笑大道周边最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每平方米4365元,被告擅自挖掘、占用原告项目用地563平方米,给原告造成土地价款损失为2457495元;因被告擅自挖掘边坡后致土体破坏,须采取边坡支护工程等补救措施,经测算须支付该项工程施工费用2425580元。二项损失合计4883075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擅自挖掘、占用原告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用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830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融和公司辩称:1、答辩人项目用地中与原告二期项目用地相邻交界的是政府设定与答辩人项目捆绑,与含笑大道规划配套的与原告和周边相邻地块小区道路相协调,共同使用,不得封闭,属于社区公共设施性质的配套道路,并不是归答辩人项目小区使用的专属小区道路。答辩人是严格按照项目捆绑要求,按照规划、开工文件与红线图范围及所标注的坐标与标高进行建设施工的。因此,答辩人施工、挖掘建设的该条道路符合规划要求与条件,获得规划与施工许可,坐标与标高均符合红线图要求,用地在红线图范围之内,合法合规,根本不存在擅自挖掘、占用原告项目用地563平方米的事实。2、原告参照永安市含笑大道周边最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成交价每平方米4365元,作为所谓被占项目用地563平方米的土地价款损失2457495元,没有合法依据,且明显不合理。同时,原告诉称的采取边坡支护工程等补救措施测算的施工费用2425580元,没有合法依据。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为单方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3、虽然双方项目用地存在高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红线图与被告提供的红线图,双方项目用地相邻交界线的坐标与标高是一致的,不存在高差。因此,原告诉状所述相邻部分用地存在7-15米高差是不准确的。此外,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原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绿化带受到一定影响,但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影响小区居民通道与消防通道,造成小区居民无法通行和消防使用要求的问题,更不存在严重危及项目建设安全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发建设的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南侧与被告开发建设的“金色蓝庭”楼盘项目相邻。因原、被告双方项目设计方案不同,而原来的用地红线相邻处并不存在明显高差,故施工后导致相邻用地存在7米至15米的高差,双方之间的交界处形成一条高低落差的边坡。边坡顶属于原告开发的开辉房产经济适用房二期,为该小区的消防道路,边坡底属于被告开发的金色蓝庭楼盘。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考虑交界处的边坡支护问题,擅自开挖,多占用了原告的项目用地约600平方米,故曾于2011年9月26日向永安市体育中心、大窑坑路指挥部书面提出,要求出面协调解决项目用地被占用的问题未果,而引发本案讼争。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就原、被告相邻交界规划道路路面界线坐标及路面标高是否与双方用地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一致、双方相邻用地红线是否重叠、如有超用地红线,具体超出的面积数问题进行鉴定。该规划设计中心经实地测量,并依据永安市土地测量队提供的用地坐标宗地图,测量结果为:融和公司坎底超用地红线面积107.37平方米,坎顶超用地红线面积506.75平方米。为了避免边坡倒塌,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对相邻交界的边坡进行加固,并共同委托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对边坡加固工程制作施工设计方案。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派员到现场勘查,认为本案用地红线大致位于边坡坡脚处,边坡底为金色蓝庭楼盘小区外属社区公共设施性质的配套道路。该条道路长约145米,道路边坡度约1%,整个边坡长度约150米,边坡走向为NW55°,与含笑大道垂直相交,边坡最高处高差约为16米,最低处高差约为8米,属岩质边坡,故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了《施工设计图纸》七份和《边坡支护设计说明》(一)、(二)。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施工设计方案均未持异议,并同意根据该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继续委托该设计有限公司就工程造价进行预算。2013年9月12日,该设计有限公司制作了《工程预算书》,结论为:涉案工程预算造价为1024293元。两次鉴定共支出鉴定费合计41000元,其中由原告支付3000元、被告支付38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预算造价结论亦无异议。另查,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三明五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受让含笑大道西段北侧地块(永国挂(2011)3号)土地面积6.4153公顷,成交价28000万元,每平方米用地成交价4365元。上列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现场照片、《关于请求协调解决永安市经济适用房二期项目用地被占用的请示》、永安市城乡规划设计中心出具的《测量报告书》、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七份和《边坡支护设计说明》(一)、(二)和《工程预算书》、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开发的房产项目相毗邻。双方在紧邻用地红线施工时,均负有避免超出用地红线的注意义务。特别是被告在明知双方项目设计方案不同,而原来的用地红线相邻处并不存在明显高差,施工后其项目用地将明显低于红线坐标,双方相邻交界处将形成一条十几米高差边坡的情形下,在施工中,更应该充分考虑用地红线周围的地形、地貌、岩质等情况,认真履行谨慎施工的注意义务,然而被告却未尽到谨慎施工的注意义务,导致边坡坎顶及坎底均超出其用地红线,侵占了原告部分项目用地,其侵权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边坡加固工程费用的增加,而且还使原告的项目绿地建设面积减少,降低了小区的居住品质。对此,被告理应赔偿占用原告项目用地给原告造成的地价款损失。原告主张参照永安市含笑大道周边最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每平方米4365元计,并按563平方米计算占用项目用地数,共主张赔偿地价款损失计2457495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采取边坡支护工程等补救措施,对原、被告双方开发的房产项目均有益处,从公平角度出发,原、被告理应分摊边坡加固工程的费用。综合以上因素考虑,本院确定原、被告承担边坡加固工程费用的比例为2:8。边坡加固工程由原告按照永安市永信交通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和《边坡支护设计说明》(一)、(二)进行施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边坡加固工程预算造价1024293元的80%即计人民币819434.4元。二、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用项目用地的地价款损失计人民币2457495元。三、上列一、二项内容合计人民币3276929.4元,此款被告融和(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福建省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65元,由原告负担15086元,被告负担30779元。鉴定费41000元,由原告承担8200元,被告承担3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李如浩人民陪审员  蔡文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