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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宗建章与王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建章,王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宗建章。委托代理人刘守福。被告王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建章与被告王宏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宗建章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