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宗建章与王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建章,王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宗建章。委托代理人刘守福。被告王宏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建章与被告王宏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宗建章负担。审判长 袁晓军审判员 王建永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