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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柳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栋某某、高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70000元本金及利息,90000元本金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某某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某某主动履行义务,先后付给申请人案件款共计80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标的共计99915元;2.被执行人柳某某已付80000元,再付18000元,下余案款191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2.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柳某某负担。申请人景某某于当日收到案件款18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