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治强、伍启付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强,伍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陈治强,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伍启付,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贾慧军,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负责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强,伍启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强、伍启付于2013年11月2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强,伍启付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黄述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