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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1998年4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2006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强行将原告送往精神病院治疗,原告身体与精神遭受巨大伤害,2012年7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被告地址错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宋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