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529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金权与刘正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权,刘正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529原告:张金权,男,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张楼乡黄庄村张扬庄。。被告:刘正金,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张楼乡耿家村耿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权诉被告刘正金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权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占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