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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房伟与青州市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王磊、郑鑫、青州市伟昌大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伟,青州市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王磊,郑鑫,青州市伟昌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房伟。被执行人:青州市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江淮宾悦大道2399。被执行人:王磊。被执行人:郑鑫。被执行人:青州市伟昌大酒店,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江淮宾悦大街23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磊、郑鑫所有的位于青州市盛世家园二号组团*号楼门头房东起4、5号房产及12、13号车库两间,并责令被执行人青州市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王磊、郑鑫、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州市捞福来餐饮有限公司、王磊、郑鑫、青州伟昌服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磊、郑鑫所有的位于青州市盛世家园二号组团*号楼门头房东起4、5号房产及12、13号车库两间(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王彦山执行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