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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曾萍萍与向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萍萍,向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918号原告曾萍萍,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凯腾,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则勇,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代表人王秀明,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萍萍与被告向则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萍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萍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萍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珊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