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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一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杨星球与石萍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星球,石萍姬,林树磊,林树琼,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李家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一初字第236号原告杨星球,男,1937年5月4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石萍姬,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树磊,男,2000年1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树琼,女,2007年8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林树磊、林树琼的共同法定代理人石萍姬(系二人的母亲),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负责人高一清,系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福平,系公司经理。被告李家杰,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负责人黄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星球与被告石萍姬、林树磊、林树琼、通道侗族自治县通畅商务代理中心、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李家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星球在规定的期间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家林审 判 员  吴石登人民陪审员  吴杨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雨龙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