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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5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谭利与许青连、刘成惠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利,许青连,刘成惠

案由

所有权纠纷,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5889号原告谭利,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许青连,男,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许强,男,汉族,许青连之子,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成惠,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许强,男,汉族,许青连之子,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谭利诉被告许青连、刘成惠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利以原、被告已和解,被告已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利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谭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