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贺锋,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