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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贺锋,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