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崔广超、陈依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广超,陈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740号申请人:崔广超。申请人:陈依利。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崔广超与申请人陈依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广超与申请人陈依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2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依利应赔偿给崔广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二、崔广超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