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周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茜,汪水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周茜,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汪水姣,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汪水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周茜支付借款112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961元、执行费136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水姣的银行存款1157651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