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刘大红与刘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大红,刘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大红,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登学,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云(曾用名刘云锋),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刘大红因与被申请人刘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大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