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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耿超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耿超;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耿超,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超,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耿超诉被告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超诉称:2011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2011年10月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2011年9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借款事实。被告陈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被告陈超向原告耿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耿超现金拾万元整(100000)于2011年10月6日归还借款人陈超2011年9月6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现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耿超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磊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恒金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