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陈洪昌与湛玉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昌,湛玉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陈洪昌,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智云、李芹菲,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湛玉福,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昌诉被告湛玉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洪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