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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国祥,江一新,苏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153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祥,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一新,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徐燕,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祥与被执行人江一新、苏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一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2013年5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苏徐燕的银行存款24000元,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8405元。2013年11月7日,本院从2013年12月起每个月扣划被执行人苏徐燕的工资1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以及银行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1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