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许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水冶支行存款账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