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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徐某甲、周某某、徐某丙、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甲,周某某,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徐某乙。被执行人徐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甲、周某某、徐某丙、徐某乙(2013)横民初字第007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某甲、周某某偿还申请人徐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2月2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执行人徐某某、徐某丙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3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0日申请人徐某某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