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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金龙与滕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龙,滕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赵金龙。被告:滕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龙与被告滕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