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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阳市。1983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6年2月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7月30日;200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3年7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行至安阳市卫东广场西侧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于中国银行与卫东广场上货口中间夹道内的一辆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540元。案发后,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3000元。2、2013年7月12日,在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肉禽蛋市场一门市门口,被告人孟某某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帅霞牌电动三轮车时,被发现后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4116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行至安阳市卫东广场西侧中国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庄某某停放于中国银行与卫东广场上货口中间夹道内的一辆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540元。案发后,孟某某家属赔偿庄某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3年5月19日10时许,其行至安阳市卫东广场西侧中国银行时,发现旁边有一辆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其到和平路购买了一把断线钳,把车锁剪断后将该车偷走。骑至老107国道和铁西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时车坏了,其以950元的价格把该车卖给路过收废品的人。2、被害人庄某某陈述,2013年5月19日10时30分许,其将一辆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到卫东广场中国银行门口,后发现车辆被盗。该车购买于2010年,时价6300元。同年8月19日,其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协议后,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3、安北价认字(2013)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3540元。4、物证,孟某某案发当天所穿蓝色T恤一件,灰白色裤子一条。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物证已被扣押。6、监控照片,孟某某骑着被盗电动三轮车沿解放大道-红旗路,铁狮口-后仓街行驶的照片。孟某某辨认出监控照片中骑着被盗电动三轮车的是其本人,当天穿蓝色T恤,灰白色裤子。7、用户档案卡,证明庄松林2010年1月12日购买一辆丰收牌电动三轮车。8、收到条、谅解书,证明庄某某收到孟某某家人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庄松林对孟某某表示谅解。9、逃跑轨迹说明,证明2013年5月19日孟某某盗走电动三轮车后的逃跑轨迹。10、视频资料及监控,证明2013年5月19日11时许,在安阳市卫东购物广场南进货口与中国银行殷都支行中间的位置,孟某某用携带的断线钳将电动三轮车锁链剪断后推走的全过程。二、2013年7月12日,在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肉禽蛋市场一门市门口,被告人孟某某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帅霞牌电动三轮车时,被发现后当场抓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4116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13年7月12日7时许,其在安阳市健康路西段肉禽蛋市场,右手拿一串黑色钥匙放在他人电动车车把上,这时一女的怀疑其盗窃电动三轮车并报警,后被带至派出所。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7月12日8时许,其骑电动三轮车到北关区健康路肉禽蛋市场买菜,将车放在调料王门市门口,一会儿调料王门市老板娘喊其说有人偷其电动三轮车,其看见群众围着一男子,警察到来后将该男子带到公安机关。其电动三轮车是绿色帅霞牌,购买价4300元。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2013年7月12日8时许,一个叫向东的客户开着一辆绿色电动三轮车来其门市进货,将车停在门市门口,没有锁大锁。过了一会儿,一男子拿着一串黑色钥匙在该车车把上试着开车,被其发现后该男子想溜,被围观群众抓获。4、安北价认字(2013)7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帅霞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116元。5、物证,黑色钥匙一串6把,每把钥匙均不相同,上有光阳、兴发等字样。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物证已被扣押。7、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7月12日8时许,由刘某某报案,现场被群众抓获的孟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并被行政拘留。8、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孟某某因盗窃未遂,于2013年7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1996年2月5日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综合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孟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2、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7月12日8时许,孟某某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民警经过对监控录像比对发现,孟某某为同年5月19日庄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案的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25日孟某某被刑事拘留。3、情况说明,2013年7月12日孟某某被抓获后,经比对,确认同年5月19日庄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案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系孟某某;孟某某在庄某某电动三轮车被盗案中使用的作案工具断线钳,经搜查未果。4、搜查笔录,证明2013年7月25日14时0分至14时20分,侦查人员对孟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置度村北街53号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孟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孟某某盗窃既遂数额为人民币3540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4116元,应以既遂数额予以处罚。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退赃,孟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世杰审判员  崔 伟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