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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樊羽燕与张砚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羽燕,张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樊羽燕,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西二里。被执行人张砚军,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含本金四千二百元、执行费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