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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杭州云浦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杭州云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玄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云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凌霄。上诉人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云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舒美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依群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