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平,胡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张志平,男,。委托代理人仲跻文,。被告胡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平诉被告胡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