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占松与郑千齐、赵松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松,郑千齐,赵松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松。被执行人郑千齐。被执行人赵松连。张占松诉郑千齐、赵松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千齐、赵松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占松医疗费1350.10元。郑千齐、赵松连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占松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千齐、赵松连名下银行存款145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