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9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培新与孙国宾、纪淑花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新,孙国宾,纪淑花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993-3号原告张培新,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宾,个体劳动者。被告纪淑花,个体劳动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新诉被告孙国宾、纪淑花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国宾所有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国宾所有的鲁FE75**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由孙国宾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转移、过户、藏匿、毁损及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