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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