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西安蓝海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蓝海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蓝海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蓝海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594028.4元。二、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594028.4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594028.4的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594028.4元范围内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