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成兵与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兵,陈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60号原告:孙成兵。被告:陈世友。原告孙成兵与被告陈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兵、被告陈世友的委托代理人梁允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成兵诉称:2011年11月14日陈世友向我借款20000元,2012年陈世友以帮助我全额贷款购车为名,我于9月24日给付陈世友现金10000元,10月2日、14日分别向陈世友指定账户汇入7000元和4000元,共付购车定金21000元。但2个月后,陈世友说办不成,愿意退还借款及购车定金合计41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成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孙成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陈世友的身份及人口信息。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主体适格。证据三、证人赵厚琼、谢贻勤证言。证明陈世友收取原告10000元购车款的事实。证据四、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欠款41000元的事实以及陈世友给原告50000元债权转让凭证的事实。证据五、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陈世友欠款的事实。证据六、出警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经向被告催要过欠款。证据七、陈世友将自己对李伟享有的50000元债权转让给孙成兵的空白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告欠款41000元的事实。陈世友在审理中表示:1、2011年11月14日我向孙成兵借款20000元是事实。2、孙成兵诉称的2012年购车款不符合事实,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陈世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陈世友对孙成兵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给付被告10000元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证据四录音光盘,不能证明对话人是原、被告,且录音内容不能证明21000元欠款的事实。证据五借条无异议,两张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证明被告欠款11000元的事实,取款记录不能证明被告欠款10000元的事实。证据六不能证明被告欠款41000元的事实。证据七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七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一、二、证据五中的借条的证据效力及相关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陈世友于2011年11月14日向孙成兵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孙成兵提供的证据三证人证言、证据四视听资料、证据五中的两张银行转账凭证及取款记录、证据六出警记录、证据七催款委托书,均系用于证明其委托陈世友办理全额贷款购车,并交给陈世友21000元购车款的事实,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上述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1年陈世友租住于孙成兵所在小区,两人相识,同年11月14日陈世友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孙成兵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该款经孙成兵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世友偿还借款20000元,并返还购车款21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世友因需资金周转而向孙成兵借款20000元,且立有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世友在原告孙成兵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归还借款,现原告孙成兵起诉要求借款人陈世友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孙成兵要求被告陈世友返还购车款21000元的诉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孙成兵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成兵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陈世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孙成兵承担430元,被告陈世友承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旭东审 判 员 郁 莉代理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