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兆岗诉耿春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岗,耿春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陈兆岗,男,194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青丰村陈郢*组*号,身份证号码3404031945********。委托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春富,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新建村委会散居*号。本院审理原告陈兆岗诉被告耿春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