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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务工。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晚,被告人韩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燃油车从瑞安市莘塍街道驶往汀田街道方向,22时30分许途经瑞安市莘塍街道人民路南洋路口地段时车辆翻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当日23时24分,被告人韩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ml;经鉴定,被告人韩某驾驶的无牌燃油车属普通两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欧某、邓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及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前罪的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