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章勃与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章勃;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陈章勃,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林冬鹏,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天云路**。法定代表人涂育梁,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院**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楼iv>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涂育梁,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勃与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章勃于2013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章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应准许其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500元,由原告陈章勃负担。审判长 张庭芬审判员 郑泽阳审判员 郭建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洋附引用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