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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童某、赵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赵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13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3年5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5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于2013年5月2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赵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在XX市XX镇XX路XXX号经营“义乌市赵某成人用品商行”。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童某从上门推销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及XX市XX北路“XX成人用品商行”处购得“VIgerA(强劲伟哥)”、“天然伟哥”、“狼一号”等数十种药品放在该成人用品商行内用于销售。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童某在店内被当场抓获,并从其店内查获“狼一号”23盒(8粒/盒)、“天然伟哥”7盒(10粒/盒)、“VIgerA(强劲伟哥)”5盒(5粒/盒)及其他药品数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从被告人童某、赵某处扣得“狼一号”、“天然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从被告人童某、赵某处扣得的“狼一号”、“天然伟哥”、“VIgerA(强劲伟哥)”均应以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赵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检测报告,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函,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童某、赵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被告人童某、赵某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童某、赵某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四、扣押在案的假药“狼一号”23盒(8粒/盒)、“天然伟哥”7盒(10粒/盒)、“VIgerA(强劲伟哥)”5盒(5粒/盒)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翠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