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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执行人刘树忠与被执行人陈爱民、赵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忠,陈爱民,赵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1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忠。被执行人陈爱民。被执行人赵义兰。申请执行人刘树忠与被执行人陈爱民、赵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820元。已执行33000元,未执行17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赵义兰的���资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1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