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商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淮安市八方电缆厂管理人与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管理人,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商初字第0709号原告某管理人。负责人仇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管理人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管理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某管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