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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盛小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小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小侠,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南镇邵大行政村张庄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小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孟晓梅,被告人盛小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21时许,在涡阳县涡南镇邵大行政村张庄自然村,村民盛兰贞的弟弟盛龙和盛兰贞的邻居盛小侠因宅基地垫土的之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厮打过程中,盛小侠用抓口将盛龙的右手臂扒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盛龙的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盛小侠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盛龙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盛龙对被告人盛小侠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伤情照片和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谅解书、收条、抓获经过,证人张刘氏、盛兰贞、张茂付、张为为、盛保障、刘强、盛立光、张鹏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盛小侠的陈述,涡阳县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小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盛小侠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小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作案工具抓口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刘 影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莞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