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系陕西高亮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来掌权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人民陪审员 马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