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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槐柏镇底楼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申某某,女,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槐柏镇底楼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经亲朋好友劝解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