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赵文敏与济南康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敏,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商初字第530号原告赵文敏,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中区嘉芳华广告制作中心业主,住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张凯(原告之夫),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6777号馨苑小区13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李志红,经理。原告赵文敏诉被告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敏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敏诉称:2013年5月中旬被告从原告处制作彩页5000张,单价0.4元/张,2013年5月21日原告制作完成后,依约将彩页送到被告处,但被告未付款。后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元及经济损失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康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文敏系个体工商户市中区嘉芳华广告制作中心业主,2013年5月被告康隆公司委托原告制作广告彩页5000张,2013年5月21日,张凯(原告之夫)向康隆公司出具1202101号送货单一张,载明:“2013年5月21日,收货人: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济南市经十西路26777号,69926807;名称:彩页(4折页);单位:张;数量:5000;单价:0.4元;金额:2000元;备注:未结款;送货单位主管:张凯;送货人:张凯;收货单位(人):魏春梅,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送货单未盖有康隆公司印章。另查明,康隆公司委托原告制作的净水器彩页中载明的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为:“山东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6777号,联系电话:0531-6992****”。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广告彩页、被告工商登记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送货单虽未加盖被告单位的公章,但其印制的彩页上所载明的公司名称为山东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均为被告单位,应认定为原告为被告所印,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印制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文敏印制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济南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姗姗 来源:百度“”